河南省新能源汽车产教融合专业联盟

关于我们标签模块

关于我们标签模块

副标题

关于我们
联盟章程
管理制度
运行机制
会员加盟

  

    河南新能源汽车产教融合专业联盟由新能源汽车制造商、零部件供应商、互联网应用服务商、科研机构、相关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鑫诺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金1150万,公司致力于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提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机电一体化、汽车检测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实训及专业建设、课程开发等理实一体化解决方案。公司立足技术创新,提升产品价值,服务职业教育需求,以践行者实现职业院校,客户、员工,社会等多方共赢的价值观。

     公司汇集一批传统及新能源汽车维修、检测、智能网联汽车等专业过硬、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人才,专业团队朝气蓬勃,锐意进取,勇于开拓,促进行业蓬勃发展。

公司已形成汽车专业售前、售中、售后一站式服务,为合作伙伴提供专业整体规划设计,设施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



ABUIABAEGAAggY6FmQYouvTfrgcwsAk44A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背景及名称
随着国家制造强国战略《中国制造2025》的全面推进,国务院关于《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颁布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已被列为我国重要发展战略产业。该产业不仅承载着我国汽车产业由大转强的赶超战略,还将进一步推动电子、通信、运输与交通等相关产业的全面提升。
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飞速发展,产业人才严重紧缺,新型产业人才培养问题亟待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7号)等文件的精神,为提升产教融合在新型人才培养中的成效,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对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的快速需求,经多方调研,决定组建河南省职业教育新能源汽车产教融合专业联盟。
联盟名称:河南省新能源汽车产教融合专业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
本联盟是由河南省商务中等职业学校、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鑫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国博世汽车苏州有限公司等共同发起,职业院校、新能源汽车企业,汽车科研院所、产业机构共同参与,以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科研创新为中心,按照“自愿参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为原则组成的辐射全省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一)本联盟遵守宪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二)本联盟以相关政策为指导,以产业需求为导向,采用灵活创新的联合机制,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促进职业院校汽车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内涵发展,努力打造产教深度融合、联盟互利合作、“政、产、学、研”共同参与的典范工程,为我国汽车产业由大转强、升级转型输送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指导单位
本联盟接受河南省教育厅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联盟的地址
本联盟秘书处地址:河南省商务中等职业学校(同联盟理事长单位所在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组织机构

联盟组织机构图
(一)联盟设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组成,是联盟最高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理事会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二)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分别由各自单位推荐人选担任。
(三)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任命。
(四)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五)联盟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其他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可以连任。
(七)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组织职责
(一)理事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审议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联盟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通过理事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组织理事会的召开;
6.向理事会大会做工作报告。
(三)秘书处的职责是:
1.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协调四个工作组的分工安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组织召开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集中并代表成员单位间的利益和要求,对课程改革、实习安排、实训基地建设、就业,技能评价、技能大赛等问题,向联盟提出意见和建议;
5.收集,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协调成员单位间的专业建设、学生就业等工作;
6.做好联盟的宣传和联络工作;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联盟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联盟的工作任务
本联盟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产业发展,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和良性互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为此,成立以下工作组,即专业建设组、标准评价组、产教融合组、技能大赛组,联盟的工作任务由联盟工作组具体落实完成。
为促进联盟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特建立外部专家组,外部专家组成员以个人名义成为联盟会员。
第九条 专业建设组的任务
(一)制定院校专业群建设方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模式),设计课程体系,完善实训方案等;在智能网联,无人驾驶等专业领域进行探讨研究,加强产教融合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
(二)统筹安排专业师资培训,选拔优秀师资组建联盟讲师团;
(三)共同研究开发紧缺的专业教材;
(四)加强联盟成员校企、 校际、地域之间不同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推广介绍联盟内外职业教育与专业培训经验,开展联盟文化建设,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推进管理创新。
(五)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推动职业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1+X”等级证书。
第十条 标准评价组的任务
政产学研合作,制定岗位人才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推动第三方评价和企业标准互认工作。
第十一条 产教融合组的任务
(一)推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新模式,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包括联合培养方法,实训基地共建等,解决合作中的难点和痛点;
(二)推动院校科研创新与产业需求对接;
(三)协同企业顶岗实习、用工招聘、人才推荐,以及其他的精准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技能竞赛组的任务
组织、推动联盟内围绕新能源汽车的技能大赛,教学能力大赛,设计更适应职业院校汽车人才培养特点的大赛方式。
第四章   联盟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
(一)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联盟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十四条 联盟的终止
(一)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的种类
本联盟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包括:联盟选定的外部专家组会员。
(二)单位会员包含:有汽车类专业的职业院校,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的知名企业或创新企业、科研院所,管理机构等。
第十六条 加入联盟的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二)在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且愿意接受本联盟制定的相应会员权利和义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十七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联盟会员的有效期和退会
(一)会员有效期5年,会员到期可以重新申请,没有重新申请视为自动退出。如希望提前退出联盟,则需要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予以正式除名。
第五章   联盟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联盟会员的权利
(一)企业会员的权利
1.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2.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联盟企业可以优先招聘、 选用联盟院校的毕业生,或获得院校优秀毕业生推荐的机会;
(二)院校会员的权利
1.联盟院校可以优先选择联盟企业实习、就业等合作机会;
2.联盟内校企间可以自主联系,建立“订单班”、“定向班”、“校企合作项目”、“科研项目”等,本联盟做好桥梁作用;
3.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三)企业及院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联盟会员的义务
(一)企业会员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愿意承担章程中约定的会员义务,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2.愿意根据联盟安排,参与制定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人才评价标准;
3.愿意接受联盟共同制定的系列人才评价标准,愿意优先安排面试、聘用符合评价要求的毕业生;
4.愿意优先安排联盟内院校学员顶岗实习、跟岗实习机会,按照实习要求对实习学员加强管理,并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给予实习学员相应的待遇和报酬;
5.愿意为联盟院校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限于企业可以公开的部分资料);
6.其他校企合作支持,具体取决于与院校的合作深度。
(二)院校会员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愿意承担章程中约定的会员义务,积极参加联盟组的活动;
2.愿意根据联盟安排,参与制定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人才评价标准;
3.愿意接受联盟共同制定的系列人才标准,并据此制定本校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参与人才认证评价考核;
4.愿意遵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优先安排学员到联盟内企业顶岗实习、跟岗实习,愿意向联盟内企业优先推荐优秀人才;
5.愿意为企业进行员工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等提供支持。
第六章   联盟财务及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费的来源
1.政府资助;
2.社会捐赠;
3.集团成员单位划拨;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联盟经费主要来捐赠,联盟鼓励会员单位捐赠经费,并制定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经费的使用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联盟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由集团秘书处管理,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办法,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秘书处每年度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挪用集团的资产,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管理原则与权限
第一条   河南省职业教育新能源汽车产教融合专业联盟是以行业企业、中高职院校和相关行业协会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成立的组织。作为创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探索新的办学模式的主体,实行授权委托制管理,本联盟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依据《河南省职业教育新能源汽车产教融合专业联盟章程》在校企合作目标确定、长远和近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运行、激励、监督等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对本联盟实施全面管理与控制。
第二条   本联盟以“合作机制、沟通机制、协作机制、激励机制”为联盟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并贯穿管理过程始终。
第三条   本联盟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为实施管理与过程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本联盟各会员单位、企业在管理方面要坚持科学管理的原则,在制度建设方面要围绕和立足于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战略发展、资产管理及效能发挥、技术创新、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全面预算管理、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质量管理、营销管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员工培训等方面实施和加强。
第五条   本联盟各会员单位依据《河南省职业教育新能源汽车产教融合专业联盟章程》享有充分的独立自主经营管理权利。根据联盟的长远与近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成员间合作、交流,推动本联盟向紧密型、规范化方向发展。
一、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讨论决定成员单位的加入与退出。
(三)决定联盟工作方针,讨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办学方针目标,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各项管理制度、教育科研课题、当年招生计划和就业安排、教师互聘、实训基地共用、职业技能鉴定等重要事项。
(六)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经理事长同意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的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员过2/3通过的方式决定。
二、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交联盟发展的有关议案;
(三)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三、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议,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五、本联盟以河南省商务中等职业学校为牵头单位,秘书处设在该校。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联盟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二)收集、发布有关信息;
(三)联盟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四)组织理事会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联盟会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六)代管联盟财务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联盟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强化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联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联盟秘书处下的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财务管理部接受联盟理事会的领导、监督。
第三条   本联盟内各成员单位应分别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与联盟及其他成员单位间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省教育厅等行政领导单位、联盟理事会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联盟对联盟内部各项合作活动的成本和费用实行预算控制。经联盟财务管理部预算平衡后,每年年初以指令性指标下达。
第五条   联盟财务管理部组织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将年度财务预算指标分解到各项合作活动上,监管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存单的整理工作。
二、会计人员管理
第一条   本联盟秘书处下的财务管理部的工作人员由联盟常务理事会提名,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任命,联盟各成员单位专设财会人员由各成员单位自行任命并进行考核。
第二条   联盟财务管理部负责联盟的会计主管人员职业后续教育,不定期的组织培训,提高会计主管人员的知识、技能及其他能力;
第三条   本联盟及各成员单位聘用会计主管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五年以上会计职业工作经历、会计师以上职称;必须具备正直、客观、保密、勤奋、忠诚的职业操守。
第四条   联盟秘书处财务管理部财务负责人解聘,必须经领导单位省教育厅或联盟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织的离任审计,并出具离任审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解聘及交接手续。
第五条   本联盟及各成员单位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将本人所分管工作全部移交清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交接双方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应按照正常业务处理程序处理完毕;
(二)在财务主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计算机会计软件操作程序的交接,并将交接截至时间、最后一张凭证号、账簿页号等写入移交清册;
(三)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未尽事宜要写出详细书面说明;
(四)编制移交清册,详细列出本人分管工作应移交的全部资料,包括:已打印装订的凭证、帐簿、报表、有关文件、办公物品、会计软件操作手册等业务资料、软件密码和本条“2”中所述内容,以及支票、现金、有价证券、票证、印鉴等;
(五)会计主管移交工作时,应由联盟秘书处财务管理部会同联盟理事会安排的专人(会计师)一同进行监交。一般会计人员调动时,则由联盟各成员单位会计主管会同各成员单位总会计师监交;
(六)交接完毕,接交双方及监交人分别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七)接任会计必须继续使用移交过来的帐簿,不是年终移交不能自行另立新帐。
第六条   会计人员要遵守法律、规章制度及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严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泄露财务情况和其他信息,不准从事违法或危害公司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做到帐务处理及时、计算分析准确,会计资料真实可靠,财务报告完备,不得编造假帐、假报表,提供虚假财务资料。
三、会计核算
第一条   本联盟及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联盟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财政部颁布的分行业会计制度设置和运用会计科目,与联盟保持统一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二条   本联盟的会计核算工作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严格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完备,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联盟会计核算依据的主要准则:
(一)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月份,起止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二)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三)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会计核算要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清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谨慎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重要性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第四条   会计科目设置
(一) 各联盟成员单位,可按其所属行业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报联盟秘书处财务管理部备案;各联盟成员单位上报联盟的财务报表,应使用联盟秘书处财务管理部下发的统一格式;
(二) 建立会计电算化核算系统程序。
第五条   资产核算
  1. 资产的分类

将联盟的资产划分成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
(二) 货币资金的核算
1.货币资金项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2.在计算机会计核算软件中设置“现金日记账”,二级科目按币种设置,根据审核后现金收付款凭证,随时逐笔进行计算机录入,要逐日将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财务管理部不定期的组织抽查盘点,抽查要有记录和报告存档。
3.在计算机会计核算软件中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级科目按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设置,三级科目可按币种设置,也可不设三级科目,根据审核后的银行收付款凭证,随时逐笔进行计算机录入,其会计记录每月要由会计人员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如果余额不符,要由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相符。
4.其他货币资金要按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分别设户核算。
5.对外币业务,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当月或当日公布的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记账本位币核算,折算过程中的汇兑损益,记入当期损益。
(三)应收及预付款的核算
1.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2.应收账款应按收入准则确认实现时入账,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记入当期损益。
3.应收票据应于收到或开出承兑时入账,无息票据以其票面金额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中或年度终了时确认利息收入,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4.预付账款,包括预付货款和预付工程款等,应按预付的实际金额入账。
5.其他应收款,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
6.在各种应收款项中,按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设立明细分类账户的,对所有账户的余额,除及时清理催收结算外,每月通过借项或贷项通知单与对方核对清楚。
(四)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
2.低值易耗品核算采用五五摊销的核算办法,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 固定资产的核算
本联盟及各成员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本联盟的固定资产核算在财务管理部进行;各成员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在其财务部门进行;
1.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价值入账,需要建造与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为分类折旧率;
3.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房屋及建筑物为原值的20%;机器设备为原值的10%,其他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原值的5%;
4.固定资产的折旧,从固定资产的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仍在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
5.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分期摊销的办法,摊销期不能超过一年;
6.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达到原值的20%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7.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所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清理变价处理等形成的损益,经批准后计入当年损益。
(六) 对外投资的核算
1.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按投入时实际支付金额入账,按投资报酬率计算投资收益,并计提减值准备;
3.长期股权投资,按投入时实际支付金额入账并按控股比例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成本,换算投资收益,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条   成本费用核算
差旅费、招待费等的考核
1.差旅费。本联盟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领导出差时,可以乘坐飞机,确属工作需要可带一名随从人员。其他人员出差时,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特殊情况必须由理事长批准。副秘书长以上的领导可以乘坐软卧。出差人员的住宿标准、补助标准由职联盟根据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本着节俭的原则自行确定,其年度差旅费总额须报联盟理事会议批准执行;
2.招待费。联盟的招待费由秘书处年初提出计划,联盟理事会议批准执行;本联盟各成员单位的招待费由其根据本单位业务往来情况拟订计划;
第七条   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反映联盟在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等,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综合反映。
(一)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录入完整、审核无误的账簿记录自动生成,并和其他有关资料一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要求报出。要求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间勾稽关系一致、报送及时。
(二) 会计报表附注
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具体内容而对报表有关项目所作的解释,其主要内容是指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1.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3.关联方及其交易情况;
4.或有会计事项的说明;
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6.资产负债表上应收项目、存货、固定资产、借款、重大投资、租赁等重要项目的说明;
7.盈亏情况及利润情况的说明;
8.资金周转情况说明;
9.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三) 财务情况说明书
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财务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损益形成及增减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所形成的文字资料,是财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务报告更具全面性、系统性、综合性,有利于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发展趋势。
1.说明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
2.对本期和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在财务报告前发生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降低产品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亏损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
第八条   帐户、发票及财务印鉴管理
(一) 帐户管理
本联盟及各成员单位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基本账户、结算账户、贷款账户管理规定。同时,按以下规定操作:
1.每户成员单位只准设立一个基本账户,结算账户、贷款帐户可根据实际情况据实设置;
2.除国家规定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他资金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3.不准签发空头、空白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办理只填写收款单位、款项用途,不填实际金额的限额支票;
4.不准为他人套取现金,一经查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每月终了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处理未达账项;
6.各成员单位凡在帐户管理中存在遗留未达账项等问题
的,应由财务部门组织原经办人进行认真清理,消除未达。
(二) 发票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联盟实际,对发票的管理规定如下:
1.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按税务机关要求领取发票领购证;
2.发票领购证由会计主管负责保管,购买发票由主管会计办理;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由主管会计保管。主管会计工作变动时,必须将空白发票核对并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
4.在发生经营业务或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由主管会计或指定专人填制发票;
5.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税务机关的证明;
6.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顺序号开具,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如发现有的项目填错,必须在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和未使用发票一并保管;
7.主管会计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当日书面报告联盟财务管理部和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 财务印鉴管理
财务印鉴具体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现金收讫章、转账收讫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1.银行印鉴分别由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保管、使用。出纳员填制的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办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电子汇兑的申请单,经专人审核后,加盖印鉴;
2.不准外借印鉴,经理事长批准,可委托他人代管印鉴;   
3.印鉴保管人要保证印鉴的安全使用,一旦印鉴出现问题,由印鉴保管人负责。
第九条   财务计划的编制原则
财务计划是指企业在一个计划期内资金占用、资金收支、资金耗费和财务成果的计划,它是在生产经营计划的基础上编制的。财务计划主要有生产成本计划、制造费用计划、管理费用计划、财务费用计划、销售费用计划、销售收入计划、利润计划等。编制财务计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财务计划要符合本企业的战略目标及发展规划;(二)财务计划要具有可比性和前瞻性;
(三)财务计划要注重连续性、统一性、真实性、可行性。     
四、财务评价与分析
为全面掌握联盟财务状况、盈利情况、为领导管理决策提供信息,财务部门按财政部及联盟规定的要求编报会计报表、编写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外,还应撰写财务评价与分析财务评价与分析主要是指联盟管理者根据自身的管理需要,通过对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评价现有的财务状况,预测未来的财务形势。
第十条   第财务报表的分析方法主要有趋势分析法和比率分析法。
五、财务检查
第十一条   本联盟秘书处财务管理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按规定对各成员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附有检查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检查小组应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和集团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如果被检查单位对提出的问题有异议,须及时(一周内)将意见书面上报联盟务管理部。如果在日后检查过程中发现已查出的问题仍未调整落实又无其他书面上报获准意见,要按照联盟《处罚制度》有关条款对存在问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六、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内容
(一)联盟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查找方便;
(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财务分析、财务检查报告、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财务计划、贷款合同以及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协议、章程、有关决议等;
(三)利用电子技术存储的磁盘、磁带、光盘也视同会计档案,并要留有备份。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月、季、) 、财务分析报告保管15年,其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保管25年;
(二)年度财务报告永久保存;
(三)财务预算、财务计划等保管5年。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会计凭证要加装封皮,装订成册,注明时间、每册会计凭证的张数、编号,装订人、保管人盖章、月末归档;
(二)月份汇总会计报表装订成册于次月11号归档;
(三)会计账簿、年度财务决算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装订成册归档;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规定
(一)联盟财务管理部负责联盟会计档案的保管;
(二)有关单位借阅使用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借阅单”,经财务负责人及理事长批准,方可借阅,用后迅速归还;
(三)严禁非相关人员接触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保管人员非经批准不能私自对外提供任何信息资料。
第三章   行政事务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联盟及各成员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强化印鉴管理、档案管理、政务管理、计划管理、督办检查、信息反馈、目标管理和业绩考核,推进扁平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联盟及各成员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实施和解释。
二、印信管理
第四条   印鉴包括:联盟及各成员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专用章、介绍信、证明信、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转帐收讫章、财务负责人名章。
第五条   联盟及各成员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专用章、介绍信、证明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转帐收讫章,财务负责人名章,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联盟及各成员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转帐收讫章、财务负责人名章的刻制和启用必须经常务理事会的批准,秘书处备案;新印章的印模和启用日期必须由秘书处记载并归档保存。
第七条   联盟及各成员单位的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和用印。印章保管人员必须有本单位以外的同时有正式固定职业的人员为其担保,签订保证合同并经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鉴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联盟及各成员单位的办公室、财务部门未经联盟秘书处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联盟理事长签批一律不准为任何公司或个人的抵押书、担保书以及对外合资、合作合同或协议用印。
第九条   联盟及各成员单位对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协议书、还款计划等法律文书和确认书必须经法律事务部审核,法定代表人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条   联盟及各成员单位除介绍信和发文盖章外,每次使用公章必须登记。
第十一条   联盟及各成员单位使用公司印章,一般公务由常务理事会批准;使用职能部门印章由秘书处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建立印信使用审批登记簿,将每次用印时间、用途、申请用印人、批准人记录清楚。未经审批使用印章的,追究印章保管人员渎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用印时要用力均匀,确保印章端正、清晰,便于识别。印章要盖在成文日期上并居中。
第十四条   用印留存的材料要编号整理,分类归档。
第十五条   联盟不得在空白纸或文头纸上加盖公章,特殊情况需注明用途、份数、时间、保管人后由法定代表人签批。
第十六条   联盟及各成员单位因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其他原因印章停止使用时,废止印章要及时上缴秘书处处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联盟印章一律不外借,需在外地使用时要由印章保管人亲自携带用印。
第十八条   联盟印章使用登记簿按年度存档。
第十九条   联盟介绍信的开出,由秘书处办公室主任批准;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联盟及各成员单位不开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介绍信存根应妥善保管,介绍信正文必须与存根简要内容相一致,按保密要求存档,保管期5年。
第二十二条   因情况变化,介绍信申请使用人没有使用介绍信,应立即归还。收回后贴在原存根处,并写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介绍信存根处要写明申请使用人姓名、人数、事由,由申请使用人、批准人签字后生效。介绍信要有编号和骑缝章。
第二十四条   介绍信内容填写要明确、具体、字迹工整、准确。
第二十五条   联盟开出证明信或承诺函,必须经申请使用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秘书处办公室存留一份备查。
三、文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文书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一切文电、信函、收发均由办公室统一承办。
第二十七条  公文主要种类有: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
(三)批示:用于对合作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规章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用于发布公司规定、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六)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九)条例:用于规范公司员工的工作行为;
(十)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用于记载联盟重要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文由版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报)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一)版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二)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括起)、序号组成,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可经常变动。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
(三)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上报的公文,标题中不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四)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应当与正文装订在一起,并在附件首页标明顺序号,如果不能合订应当在附件首页分别标明公文的发文字号和附件顺序号;如果附件不需打印或者不发,应当注明;
(六)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必须加盖印章;
(七)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
(八)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统称;抄送机关按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
(九)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别标在公文末页下端左右两侧;
(十)印制版记可从左到右标明打字、校对人员姓名,校对人员姓名之前应注明主办单位;
(十一)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打字和校对人员单位、姓名四部分,应用横线隔开。
第二十九条  公文用纸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公文所附表格的大小可不受此限;公文页面要清楚、干净;用印要清晰,印油不能沾污纸面;公文附件纸张如为热敏传真纸,应复印后发送、存档。
第三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三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行文可以抄送同级机关;向同级机关行文可以抄送其他同级机关。
第三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第三十三条  报告与请示应当严格分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下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三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校对、誊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三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议程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在公文的标题后用圆括号注明。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外文名称缩写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七条  公文在领导签发前,应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三十八条  公文经秘书处办公室审核后,送主管领导签发,未经秘书处办公室审核公文,主管领导一律不予签发,签发后的公文,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改动。
第三十九条  审批公文,签发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明发或不发,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第四十条  秘书处办公室应当在公文正式印制和发出前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不合要求的不予印制和发出。
第四十一条  收文处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处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督办等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视公文内容及要求落实责任部门或予以转发,重要公文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传阅。对于人事任免类文件,会议通报后备案。
第四十三条  收到下级企业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秘书处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四十四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秘书处办公室应当拟办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原发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办公室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它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第四十七条  对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秘书处办公室要负责督查催办,重要公文应在三日内办结,一般公文要在五日内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对逾期未办的公文,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防止误办、漏办。
第四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四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秘书处档案室移交。
第五十一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五十二条  重要会议形成的公文,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有关材料,应交由档案室整理、归档。
第五十三条  公文由秘书处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四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总裁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六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室。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八条  公文的收发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送达记录,邮寄要留存根。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四、会议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为提高会议质量与效率,强化民主议事、集体决事,确保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目标实现,特制订会议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会议的召开应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会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拟订会议议题,并准备相应的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应提前下达与会人员,理事会议与季度、年度等管理会议,其通知应于会议前至少一周通知与会人员。
第六十一条  相关会议材料由办公室统一整理、分发。
第六十二条  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有特殊情况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出具书面请假说明。
第六十三条  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起草,履行审核程序后三日内印发。会议文件、记录、纪要等要及时立卷归档。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要进行督办、检查并以文字或表格的形式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
第六十四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会议实行例会制,每月25日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的内容:
(一)《河南省职业教育新能源汽车产教融合专业联盟章程》规定的应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
(二)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
(三)研究各成员单位间的合作模式;
(四)理论研究和学习;
(五)其他需理事会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参加,会议相关人员可列席参会;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会议研究的内容: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联盟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工作计划和交流、合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三)审定本联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在理事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教学、实训基地建设、建立统一就业平台等合作议题;
(五)决定本联盟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
(六)依据联盟常务理事会的推荐,聘任或者解聘本集团相关工作人员。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本集团秘书处工作人员。
(七)制定本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联盟章程的修改方案;
(九)管理本联盟信息披露事项;
(十)听取本联盟理事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或本联盟章程规定及理事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由秘书处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十七条  联盟事会及常务理事会通过会议作出的决议、规定,凡不属于保密内容的,应以各种方式向联盟内各成员单位传达,实行政务公开。
五、办公自动化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为最大限度地应用先进技术开发出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对信息资源和人、财、物等资源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与工作协同,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改善办公环境和条件,提高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以实现办公的科学化、自动化。
第六十九条  办公自动化管理范围
(一)迅速处理各种文书、资料,包括输入、翻译、编辑、排版、修改、打印、储存等功能的文字信息处理;
(二)收集、生成报表统计、账目计算、资产管理、日常事务管理的数据信息处理;
(三)高效率、大容量地登记、分类、储存、检索各种信息资料的信息查询;
(四)在网上下载资料、发布信息、传递文件,运用电子信箱进行网络通信等处理。实现公文、档案、秘书、信息宣传、办公等日常工作全程网络化、无纸化。
(五)合理使用宽带网络平台,开发和利用具有办公自动化功能的应用软件,将办公自动化系统引入日常办公过程;
(六)充分利用局域网实现本联盟内各成员单位间的资源共享,通过网络实现联盟领导机构、联盟决策机构及各直成员单位间的互连,快速传递公文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十条  各联盟成员单位要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做好软件和硬件的配备,实现快捷、高效的办公目的。
第七一条 办公室负责本企业电脑、局域网、宽带网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与专业的电脑公司保持联系,及时解除各种突发性故障,保证工作的快捷、高效。
第七十二条 加强对办公自动化管理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掌握办公自动化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使办公自动化系统应有的效率得到充分发挥。
第七十三条 联盟及各成员单位尽可能使用网络传递信息,以保证信息的准确、高效、快捷。
第七十四条 电脑原则上指定专人进行使用和维护,未经检测的软盘严禁上机,一旦因此染上病毒,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十五条 经常上网的电脑要配置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检测,以保证电脑的稳定运行。
第七十六条  收、发传真管理
(一)发传真:一般业务由业务部门直接到传真室登记后办理,会议通知、领导批示或重要文件需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发出后要核对是否发出,确认后由经办人签字登记;
(二)收传真:及时送交收件人或部门并签字登记,编号存档。
六、计划管理
第七十七条 为确保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联盟及各成员单位月份工作安排实行计划管理。
七、督办检查
第七十八条  督办检查的内容分为联盟的年度工作目标、月份工作计划、会议纪要、专项工作安排、文件和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七十九条 督办检查的频次原则上分为月份、季度和年度,对一些重点工作按时限进行督办。
第八十条 行政事务的督办检查工作的责任部门为常务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各项督办结果按季度以工作情况一览表的形式进行反馈。
第八十二条  对于各职能部门工作计划以外的工作,原则上不做奖励,但对于影响计划内工作的完成效果的,视情况予以加分。
八、公共事务管理
第八十三条  联盟的对外宣传、对外接待由秘书处负责。
第八十四条 与外界单位开展工作时,要注意维护企业形象,做到有礼有节,不卑不亢。
第八十五条  对外提供的宣传材料,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方可办理。
第八十六条  联盟招待客人应由常务理事会批准,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用餐标准。餐桌原则上不备高级饮料、香烟和名酒,遇有特殊情况,要经理事长批准。接待客人时,要做到讲文明、懂礼貌、不逼酒,随客自便;自身要注意饮酒适度,不失态,不影响企业和个人形象。
第八十七条  联盟接待客人时严禁到歌舞厅、洗浴中心等高消费场所娱乐。
第八十八条  报销招待费,必须持正式发票并履行审批手续。
九、请示报告制度
第八十九条 联盟的各项工作按程序进行,实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十条 对于报送的需联盟常务理事会审定、签阅的材料一律经秘书处办理。
第九十一条  联盟秘书处视材料内容附工作请示单后转至常务理事会,经常务会理事会审议签批后及时将处置意见反馈责任部门。
第四章  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联盟及成员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档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联盟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盟及成员单位设立档案室,保存档案。
第三条  联盟及成员单位档案室设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工作。
二、立卷归档
第四条  办理完毕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形成过程中的联系和规律组成案卷。
第五条  立卷归档要准确地掌握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范围,以保证案卷质量。
(一)行政档案归档范围
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日程、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以及形成的会议纪要。
2.上级机关的发文。
3.联盟理事会议形成的文件(通知、批复、请示、人事类、计财类、经营类、监审类)。
4.联盟各种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
5.联盟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6.联盟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集团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
第六条 联盟的各类执照、证书、证明。
(一)声像档案归档范围
1.联盟各类会议、重大庆典、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
2.联盟各成员单位的照片。
3.各类会议的重要讲话录音。
4.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二)财务档案归档范围
1.历年在会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资料。
2.历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三)基建类档案归档范围
1.上级有关基建工作的文件。
2.基建工作的计划、总结。
3.基建总体规划。
4.基建年度(季度)总结、统计报表。
5.基建工程财务预、决算。
6.各类图纸。
(四)人事档案归档范围
1.联盟在职、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2.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
第七条  案卷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科学地分类、立卷和编目,并灵活运用问题、责任者、时间、名称、通讯者、地区六个特征,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齐全完整,文书档案正本应保存两份(后附文件审批单)。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将每份文件的正本与附件,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及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凡已归档的材料发现错误时,应及时与档案移交部门联系并修改补充。
第十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依序排列,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本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稿件排列在定稿之后;非诉讼案件的结论、决定和判决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
第十一条  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宗,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应放在批复年立卷,没有批复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则放在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最后一年立卷;案件文件放在结案年立卷。
第十二条  排列好的文件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装订的案卷,在有文字的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号(空白页不打号)。
第十三条  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打印卷内文件目录,卷内目录应放在卷首。没有文件题名的,需根据其内容拟写标题并加括号,案卷标题应简明确切并保管期限,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十四条  声像档案应附有文字说明(摄录时间、地点、人物、事物、摄录人等)。
第十五条  卷内文件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卷内文件要去掉金属钉,破损的文件要进行裱糊,字迹已扩散的要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第十六条  案卷要逐项填写案卷备考表,写明立卷人、检查人姓名、时间。如卷内有改动,写明改动内容、原因。
第十七条  案卷题名的拟制要求包括文件责任者、内容、文种,不得超过50个字,以反映卷内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文件材料按年度——问题进行分类。
第十九条  案卷的排列,应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进行排列。所编卷号,案卷目录号不得重复。
三、档案的接收与移交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计划管理类、人事劳资类、宣传工作类、审计(清欠)类、法律事务类、股票证券类、合同(协议)类、评审验收类,及其它类的档案由职教集团及成员单位专(兼)职档案员进行整理、分类,下一年度一季度前移交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  基建档案要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二条  联盟及成员单位购进的所有设备,在开箱和使用之前必须由档案员参加验收。验收同时,设备说明书等所有随机材料(原件)要由档案室归档,使用部门留存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声像档案类:每完成一个专题的声像档案,各兼职档案员要向档案室移交声像档案。声像档案要进行剪接,要说明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物、录像者、摄影者等。
四、档案保管
第二十四条  档案室接收的档案,应在文书或业务部门归类的基础上,按照要求重新进行分类和加工整理。
第二十五条  专(兼)职档案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要及时进行统计。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办公室要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档案存放要分清主次、合理安排,如遇特殊情况,要保证重点,方便转移。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档案长期安全保管,档案室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档案室必须做到防火、防盗、防潮湿、防高温、防尘、防光、防鼠等;
(二)保持室内卫生清洁;
(三)对档案室的安全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
(四)定期对档案室温度和湿度进行测定,温度控制在14-26度,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五)档案柜要统一编号,钥匙要集中存放不得随身携带,档案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档案员离开后必须锁门、关窗。
五、档案借阅
第二十九条  档案借阅时,必须由主管秘书长批准,绝秘文件须由理事长批准。
第三十条  借出档案时,要首先登记,并按规定时间返还(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如工作需要须签续借手续)。
第三十一条  查阅档案时,应在档案室。如需摘录、复制、借出档案须经主管秘书长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第三十三条  重大收购合同、协议、法律文书查阅复印件,原件统一保管,一律不外借,不得随意复印,如必须复印,须由理事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查阅档案时,不得在档案上涂抹,要保证档案的洁净完整。在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清查,如发现缺损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借阅音像档案除按以上规定外,要注意防磁、防高温,不得删改、转录音像档案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联盟及成员单位档案的保密工作,档案员和借阅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档案员对借阅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守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要严守机密,不得随意翻录档案,不得泄露应保密的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借阅涉密档案时,只限当事人阅办,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同时要有针对性地查阅;
(二)借阅人应服从档案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密件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抄录、复印、摄影;
(三)借阅密级文件、档案必须在指定地点查阅,在查阅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不准过夜,查完后即刻归档;
(四)要坚决杜绝一切失密、泄密、窃密的现象发生,如发生泄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档案销毁
第三十七条  档案在归档一段时期后,要由主管秘书长、专(兼)职档案员、有关业务人员参加鉴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  联盟的档案的鉴定应采取直接鉴定即直接审查档案内容,一般要保持原貌,并由鉴定人签名,加注日期。
第三十九条  档案的鉴定要本着销毁从严,保存从宽的原则进行。通过鉴定,使档案保管期限准确,案卷质量提高,如发现档案有不正确、不完整的现象,应及时纠正和收集、补充。鉴定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鉴定报告。
第四十条  凡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要一一登记造册,并写出销毁说明材料,报档案鉴定小组研究审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十一条  销毁档案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销毁档案时要指派两人以上监销,不准作为废纸出售,经手人和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销毁清册要归入“全宗卷”保存。
第一条 在河南省教育厅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及省级的职教发展规划,结合学校、企业、协会、科研所等成员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河南省职业教育新能源汽车产教融合专业联盟的发展规划。并在联盟理事会的组织下,制定每年的工作计划,理事会负责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每年的工作总结并向行政主管单位汇报,定期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条 本联盟要根据行业特点,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作用,不断促进联盟内学校、企业之间的合作。并不断吸纳省内重点企业加入本联盟,扩大联盟的规模和影响力,通过促进校企之间资源共享、合作办学,推动本联盟的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 本联盟内部校企之间要加强交流、合作,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制定并完善学生到集团企业顶岗实习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每年到联盟内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应不少于当年联盟骨干专业招生人数的50%。根据学生顶岗实习的具体情况,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做到既能培养人才,也能留住人才。促进校企合作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 联盟要建立起有联盟内企业专家和技术能手等参与的职业院校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教学计划制定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的机制,建立有企业高技能人才到院校任教的机制,加强校企之间的信息交流、沟通,使学校的教学培养计划能充分满足企业对人才需求。
第五条 加强联盟内学校会员单位中教师的培养,阶段性组织联盟会员职业院校的专任教师定期到联盟内企业中接受实践锻炼。原则上,每个教师每年到企业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第六条 充分利用本联盟的教育资源,积极开展面向联盟内企业的职业培训和生产、咨询和技术服务。联盟内的职业院校会员要根据企业的需求培养人才,并优先向联盟内企业提供优秀毕业生,充分发挥联盟的模式优势。
第七条 本联盟要建立起稳定的校校合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使联盟职业院校会员在招生、就业、教学、技能鉴定等方面实现“一体化”,以城带乡,以强带弱,促进联盟职业院校会员的共同发展。
第八条 本联盟要充分发挥产教融合的模式优势,创新校企之间的合作模式,构建涵盖联盟内各会员单位的统一的就业网络和就业服务体系,依据联盟内会员企业的用人情况,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统筹合理的安置联盟内院校会员的毕业生,做到合作共赢。
第九条 本联盟内,各会员院校要在教学上加强交流合作,统筹使用教学资源,不断完善在培养规格、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使用、考核评价标准等方面的统一,推进本联盟内各成员院校在教学上的协同发展。
第十条 本联盟内,要制定联盟内农村职业院校教师到牵头职业院校或城市职业院校挂职进修的制度、联盟成员职业院校间教师互聘制度和联盟成员职业院校教师定期经验交流的制度,利用牵头职业院校或城市职业院校的资源优势,带动农村职业院校教师的发展,发挥产教融合的模式优势。
第十一条 加强校企之间的协作,建设联盟骨干专业的实训基地,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满足企业对骨干专业的实训要求,且实训基地可以在成员职业院校中进行共享。要以院校为主导,兼顾企业的需求,建立、健全实训基地的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并完善联盟内技能大赛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联盟骨干专业技能大赛活动。并根据行业特点,联系企业和院校的需求,构建客观、合理、公正的技能大赛评判体系,并制定奖励制度,对技能大赛中表现优异的个人和团体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根据本联盟内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由各会员单位单独或联合提出活动申请,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开展相关项目或活动,理事会拥有最终决策权。
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本联盟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省教育厅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本联盟的督导、交流等活动,调研本联盟的工作运行情况,协调解决本联盟办学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本联盟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努力建设成组织紧密、成效突出的行业型职教联盟,定期接受省教育厅的评估。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提高本联盟的综合影响力。
第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要加强对联盟的管理。联盟要将每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本联盟内各会员单位的日常行为及在各项联盟活动中的表现接受联盟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监督、管理,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对联盟整体负责。


河南省新能源汽车产教融合专业联盟是面向汽车行业,联合各种行业社会力量,拥有丰富产教结合社会经验及行业专家技术专员做指导,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较深厚的行业专业阅历与背景的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科研机构专家以及职业院校等组成。


联盟简介:

河南新能源汽车产教融合专业联盟由新能源汽车制造商、零部件供应商、互联网应用服务商、科研机构、相关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健康养老产业专业委员会职能任务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现代健康养老培训体系,制订健康养老行业标准,提高健康养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更好服务健康养老产业。


委员会业务范围:

一、从新能源汽车行业实际出发,制定委员会发展规划,开展学术理论研究,探索长久发展道路。

二、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工作中共同关心的问题、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向联盟单位提供咨询建议。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改革试验、业务培训及咨询工作。

四、指导会员单位的教学研究,协作开展活动。

五、开展行业内成果的评估和优秀学员评选活动。

六、组织研究、介绍国内外先进经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探索新能源汽车行业改革的理论与方法,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七、组织研究行业主要的能力特征,组织编写能力培训教程和教材。

八、建立新能源培训发展产业网,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展远程培训与适应性的培训。

九、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接受该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接关于教育教学管理、技能培训、证书管理、教材编写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会员申请:

专委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单位会员应具备法人资格,包括新能源汽车相关的行业教育学会;各级各类养护公司、企业等。

个人会员是指各级各类新能源汽车行业中从事该行业的人员;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管理、科研、维修和服务机构的人员;与该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等。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应具备的资格、 条件:

1、***正式注册、合法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机构、养护公司、专业培训院校、企事业单位、人才培训机构、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科研和服务机构;

2.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3.愿意参与行业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4.在老产业研究和实践中有一定影响。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的权利:

(一)颁发统一会员单位证书,可在河南新能源汽车产教融合专业联盟官网查询;

(二)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每年定期、不定期的组织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以及会员单位进行座谈、教师轮训、业务交流,互通有无。

(四)根据会员需要,受理会员诉求,提供专家等个性化服务;

(五)为会员单位受理商务纠纷的调解。


会员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专委会章程,执行专委会决议的义务;

2、承担和协助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专委会为理事单位提供政策法规咨询、项目评估论证及管理咨询服务;

2、参加专委会每年召开的理事单位专题会议;

常务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专委会为常务理事单位提供政策法规咨询、项目评估论证及管理咨询服务;

2、在协会官方网站及所属媒体公示常务理事单位;

3、参加专委会每年召开的常务理事专题会议;

副会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专委会为副会长单位提供政策法规咨询、项目评估论证及管理咨询服务;

2、免费参加由联盟机构主办的全年相关培训讲座及沙龙活动;

3、协会领导可为副会长单位举行挂牌仪式及举行新闻发布会,树立其社会和业界形象;

4、协助企业加强与政府各部委的公共关系,根据工作需求可协调部委领导及行业专家亲临企业指导;

5、在协会官方网站及所属媒体刊登封面或封底,报道副会长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先进经验和取得的卓越成就;

6、授权以(副会长)身份出席相关学术会议、培训讲座、考察、展览等活动;

11、参加联盟日常召开的会长办公会专题会议。